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二、如何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及护工标准?实践中,除工伤外,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标准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这几类情况确定。如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赔偿,如伤残等级为二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结合其他情况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赔,如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赔偿,其他伤残等级一般不予赔偿。另外,护理人员雇佣护工的,可参照当地护工标准赔偿。
三、护理费的赔偿及护理级别四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一是进食;
二是翻身;
三是大小便;
四是穿衣、洗澡;
五是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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